(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当事人依照干管权限报请给予降职降级处分:
1、接到举报二次以上,事实清楚、后果严重的;
2、利用手中职权,故意刁难来访者。
3、推卸办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负责人按干管权限报请给予停职检查,对相关负责人给予撤职,对当事人给予待岗或开除,设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
2、利用手中权力,吃、拿、卡、要的;
3、假报办理结果的;
4、对反映和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5、由于泄密造成严重后果,处理不当,损害形象,造成极坏影响的。
六、本实施意见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实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