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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初查谋略的思考

浏览次数: 827次| 发布日期:09-06 23:59:44 | 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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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是国家政府对公共支出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主要是政府部门及其各级管理机构,以一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程序,杜绝“暗箱操作”,然而许多经营者却以此为契机,大肆向行政官员行贿达到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即采用不正当的商业贿赂手段对行政官员及相关负责人进行腐蚀,以排挤竞争对手获取交易机会。

4、教育行业

学校因为拥有学生这一巨大的消费群体,各大商家势必将学校作为主要的“进攻”对象之一,校内餐饮的垄断、校服、课本等物品的购买过程中,教材出版社、校服生产厂家早已暗中迎着笑脸向学校相关负责人提出回扣、手续费的给予,这让一些“为人师表”的师长渐渐滑向腐败的沼泽。

三、商业贿赂犯罪的症结

1、商业贿赂犯罪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因为其多采取“一对一”的方式进行。作案时一般没有第三人在场,局外人即使有所怀疑,也很难获悉内情,受贿者、行贿者因为双方形成互利,往往共同隐瞒相关情况。

2、侦查管辖上的分工,给惩治商业贿赂带来一定影响。按()照刑法第八条规定,商业贿赂由检察机关侦查;属于刑法第三章的商业贿赂由公安机关侦查,这样没有统一的专门机关对贿赂犯罪进行集中惩治,很不利于侦查工作的开展,案件线索的流转的同时侦破时机可能就此延误了。

3、现行立法还有待健全完善。现有的犯罪主体规定过窄,而且刑法规定贿赂仅限于财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当利益已经多样化,由此导致大量的商业贿赂犯罪难以认定。

4、商业贿赂的法律意识薄弱。人们对于商业活动中收受回扣,佣金的现象司空见惯,甚至在潜意识里默认这是一项灰色收入。就如救死扶伤原来是医生的天职,而病者或其家属很不放心,硬要塞红包给医生,才安心地认为这样医生会尽心尽力的救死扶伤。这就是因为人们对罪与非罪的认识不够。

四、治理商业贿赂犯罪的对策

我国目前的商业贿赂现象相当严重,已破坏了正常交易和公平竞争,商业贿赂引发的市场腐败成为我们经济发展的瓶颈,将会导致市场腐败盛行,经济增长乏力,危及社会稳定,禁止商业贿赂现象的发生。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立法完善

虽然我国在商业贿赂方面的立法较多,但并没有作为一门系统的独立立法出现,而是散见于《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中,且各法规对商业贿赂的规定也相对简单,制定相对严厉,详尽的专门《反商业贿赂法》以从达到法律上打击商业贿赂行为。

2、加强联合治理机制

检察机关应建立与纪检监察、工商、审计等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机制,明确分工,理顺工作关系,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相互间信息通报,可以由检察机关定期组织座谈会,相互交流探索预防机制,建立严格的线索移送制度、案件协查,特别是规范案件移送制度。各机关、单位可能会存在本单位主义思想,出现以罚代刑的现象,对此我们要强化责任追究制,对于有案不移的情况严加惩处,明确责任要求,形成治理商业贿赂行为的整体合力。

3、加大法律宣传力度

意识是行动的先导,许多人对法律的认识界了模糊,很容易把“回扣”与正常的折扣混为一谈,认为是合法合理的,缺乏对犯罪认识的敏锐性,商业贿赂甚至已为某行业的潜规则,如果不依潜规则行贿受贿的企业和个人反会遭受损失,这样的恶性循环势必会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我们检察机关应加大在机关、单位、团体、人民群众法律宣传的力度,使得人们法律意识得到提高,运用法律的威慑力来预防腐败,在每查办一起商业贿赂案后都应在案发单位进行“现身说法”,及时的召开法律讲座,做好个案预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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