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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初查谋略的思考

浏览次数: 827次| 发布日期:09-06 23:59:44 | 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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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查办商业贿赂犯罪已成为20**年以来反腐败工作的重点。今年1月,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要求,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全国检察长会上指出,检察机关要围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积极参加治理不正当商业行为的工作,坚决惩治商业贿赂犯罪。

20**年以来,我院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9件9人,其中医药领域2件2人,土地出让领域1件1人,产权交易领域3件3人,工程建设领域1件1人,其他领域2件2人,总结这几年来的办案情况,本人试从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易发领域、存在问题及对策上谈谈自己的浅见。

一、商业贿赂的立法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为他人牟利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睡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对方单位或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作为检察机关侦查的受贿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人和直接负责人员,侦查重点是国家公务员及行政管理人员;行贿主体则相对广泛。受贿行贿的对象《刑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则笼统的定在财物上,而1996年11月国家工商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行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财物”有了较详尽的解释,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假借销费、宣传、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贿赂方式也名目日益增多,如利用赌博输钱、提供*情服务、帮助官职升迁等多种形式,但在这方面立法显然有些捉时见襟。经营者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的回扣、手续费应如实入帐,就是说要同时具有明示性和公开入帐两个方面,折扣是企业的正常商业促销行为,合法的劳务报酬也是法律认可的,反之如果回()扣、佣金、手续费等缺乏收支双方明示公开入帐则为非法的商业贿赂行为。

二、商业贿赂犯罪易发领域

1、医疗药口行业

近年来,商业贿赂已成为药企推销产品的常规手段和竞争法码,收受回扣和财物也成为医疗机构的普遍现象,根据商务部的统计资料表明,在全国药品行业,作为商业贿赂的药品回扣,每年侵吞国家资产约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收入的16%,这是怎样一个触目惊心的数字。这些“白衣天使”昧着良心接受来至医疗用品生产、代理、销售商的各种药品回扣、劳务费、差旅费、赞助费、新药推荐费,我院于20**年办理的一起李xx对单位行贿一案中就可一见班驳,仅是一个小小的农村个体户在短短的4年中向医院销售药口的回扣数就达22万之多,其中还不含平时向相关医务人员的小额的多次“慰劳”。

2、产权交易领域

充满生机活力的房地产市场在给经营商带来巨大利润的同时也让腐败分子垂涎三尺,房地产管理部门相关官员掌握的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这给一些不法开发商以可趁之机。房地产、土地批租、转租、建设工程招标过程中,房地产商为排挤其他竞争对手而暗中向政府或房地产管理部门相关官员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好处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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