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记律师职业使命 做合格的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
——关于李庄案的反思
2月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月2 0日,北京市司法局依法吊销李庄律师执业证书。李庄案件是一起律师违法犯罪而受到法律制裁的典型案例,为认真汲取李庄案件的深刻教训,引导律师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司法部决定在全国律师队伍中开展警示教育。通过这次教育活动,我对李庄违法违纪案件的危害后果和问题实质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对律师的职业使命和执业纪律有了更加清醒的认识。
经法院审理认定,李庄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2 0 0 9年1 1月,重庆市龚刚模等3 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被提起公诉后,李庄担任第一被告人龚刚模的一审辩护人,先后收取律师咨询费、刑事辩护、民事代理、法律顾问费1 5 0万元。李庄担任辩护人期间,利用会见龚刚模之机,向其宣读同案人供述,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刑讯逼供,引诱龚刚模妻子作龚刚模被敲诈的虚假证言,指使龚刚模之弟龚刚华安排保利公司员工作虚假证言,否认龚刚模系保利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控制者,并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通知龚云飞等证人出庭作伪证的申请,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秩序。
李庄从一名执业律师变成违法犯罪分子,究其根本原因,就是其在执业理念上背弃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本质要求,在执业行为上违反了法律对律师执业的基本规范,在执业操守上违背了律师应当具有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我们要坚决反对李庄的违法违纪行为,切实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警钟长鸣。
这些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怀领导下,我国律师制度日益完善,律师队伍曰益壮大,律师的职能作用日益显著。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在部门地区、部分范围内,律师队伍出现了鱼龙混杂的局面,律师行为出现了违背律师职业使命的现象。李庄违法乱纪并受到法律和纪律制裁的事实告诫我们: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案件时,务必做到:
1、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记律师职业使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基本指导思想。我们要在思想上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要在行动上,切实履行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使命。李庄在辩护活动中,采用违法手段,指使证人作伪证帮助被告人开脱罪责,逃避法律的制裁。这些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秩序,影响了法律的正确实施,使得社会公平正义无从实现,也势必会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们一定要引以为戒,深刻认识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本质属性和职责使命,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要求,坚定地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宪法和法律;自觉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执业中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有机统一。
2、坚持诚信履行工作职责,维护律师职业道德。诚信履行职责,是律师工作的本质要求,也是以人为本、执业为民在律师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律师不能借维护当事人权益之名,行损害国家、社会和当事人利益之实;不能借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之名,行违法乱纪之实,不能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名,行践踏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之实。李庄作为一名执业律师,为了达到捞钱的目的,一方面伪造证据、歪曲事实,欺骗、蒙蔽司法机关,影响法律实施结果;另一方面以各种名目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引诱当事人作虚假陈述,损害当事人的利益。这种行为是对律师职业道德的严重践踏。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不论在刑事辩护、民事代理还是在非诉业务中,我们都要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意旨,以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当事人委托的事务,坚决杜绝为谋取一己之私而蒙蔽司法机关、欺骗当事人的现象。
律师警示教育心得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