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3 公共照明系统
6.5.3.1 制定公共照明节能管理规定。
6.5.3.2 每日巡检一次公共部位照明灯具,如有缺损、失效,应更换。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要求,保持完好率。
6.5.3.3 每月检查一次泛光照明灯具、霓虹灯、光彩灯、大堂吊灯等特种灯具外观,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要求,保持完好率。
6.5.3.4 每年检查一次装修夹层内照明线路,保障安全良好。
6.6 消防设施
6.6.1 遵循GA587相关要求,加强消防设施的维护维修管理,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及时更换失效器件。保持消防设施功能正常,有记录备查。
6.6.2 每半年检查气体灭火装置进行信号测试与压力状态,每年检测一次清水泡沫灭火装置。
6.6.3 每月手动启动一次消防泵、喷淋泵,每年专项保养一次,有记录。
6.6.4 每月巡查一次消火栓,每半年检查一次消防带,消火栓阀杆处加注润滑油并做末端试验端子放水检查一次。保持消火栓箱内各种配件完好。
6.7 特种设备系统
6.7.1 物业服务机构应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操作规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6.7.2 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6.7.3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物业服务机构更迭后,应变更登记。
6.7.4 特种设备使用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6.7.5物业服务机构应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置于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6.7.6 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事故时,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6.7.7 物业服务机构每月应检查一次特种设备使用状况,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业主组织(业主)。
6.7.8 电(扶)梯的维护保养应合同委托具有资质的维修保养单位。维修保养单位每15日维保一次电(扶)梯;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在4h内赶到现场,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对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6.8 给排水系统
6.8.1 每年维护保养给排水、排污处理系统。
6.8.2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GB5749要求,二次供水日常使用管理、工作人员的健康证明、水质检测按照《重庆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执行。
6.8.3 每年定期保养水泵、水质处理和消毒装置及设备控制柜。
6.8.4 限水、停水时,应提前通知客户。
6.8.5 每季度检查水泵、管网,不定期除锈油漆。
6.8.6 每年疏浚、清掏一次排污化粪池,污物及时清运。
6.9 智能化系统
6.9.1 安防智能化
6.9.1.1 每年定期维护保养摄像机、监视器、画面分割器、矩阵器、硬盘记录等监控设备。系统工作正常、图像清晰、设备整洁;监控记录资料按配置要求保存。
6.9.1.2 每年定期维护保养门禁系统主机、分机、读卡器、电磁门锁及报警装置,保证系统工作正常,图像、语音清晰。
6.9.1.3 每年定期维护保养周界报警系统主机、红外探测器、联动装置,保证工作正常。
6.9.1.4 每年定期维护保养巡更系统巡更点、巡更器、录入设备,保证工作正常。
6.9.2 楼宇管理智能化
6.9.2.1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每年定期维护保养卫星电视系统放大器、解码器、卫星天线、传输线路,保证图像清晰、工作正常。
重庆市商务楼宇物业管理服务标准(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