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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浏览次数: 105次| 发布日期:01-17 22:50:20 | 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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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保居住小区内楼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基本市政设施的正常使用运行和小修养护,包括:

(1)楼房及小区内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和小修,执行《房屋及其设备小修服务标准》;

(2)保证护栏、围墙、小品、桌、椅、楼道灯、绿化设施等公共设施、设备正常使用;道路、甬路、步道、活动场地达到基本平整,边沟涵洞通畅;

(3)确保雨水、污水管道保持通畅,定期清掏化粪池、雨水井,相关设施无破损;

(4)负责小区智能化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

(5)定期清洗外墙。
 
(三)
绿化
 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中心绿地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区间绿地。
 按市园林局规定的《二级养护标准》养护。

 
 
(四)
保洁
 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
 维护和保持服务范围内的清洁卫生,包括:

(1)有健全的保洁制度,清洁卫生实行责任制,有明确的分工和责任范围;

(2)设定垃圾集纳地点,并每日将服务范围内的垃圾归集到垃圾楼、站,对垃圾(专用)楼、站、箱、道、桶及垃圾进行管理;

(3)每日对保洁服务范围内的区域进行一次清扫,做到服务范围内无废弃杂物;

(4)对楼梯间、门厅,电梯间、走廊等的门、窗、楼梯扶手、栏杆、墙壁等,进行一周一次清扫;

(5)按政府有关规定向服务范围内喷洒、投放灭鼠药、消毒剂、除虫剂;

(6)在雨、雪天气应及时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进行清扫。
 
(五)
保安
 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
 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和公共财产的看管,包括:

(1)相对封闭:做到小区主要出入口全天有专人值守,车辆行驶通畅,危及人身安全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2)维护交通秩序:包括对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行驶方向、速度进行管理;

(3)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筚子、小品、花、草、树木、果实等;

(4)夜间对服务范围内重点部位、道路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防范检查和巡逻,巡逻不少于2人,做到有计划、有记录;

(5)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时,应及时报警,并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六)
存车管理
 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在停车场(存车处)、位的看管
 (1)有健全的机动车存车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案;

(2)对进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登记发放凭证,出门凭证放行;

(3)保证停车有序,24小时设专人看管;

(4)长期存放的,应签订存车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七)
消防管理
 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及消防管理
 (1)有健全的消防管理制度,建立消防责任制;

(2)消防设施有明显标志,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和维护;

(3)定期进行消防训练,保证有关人员掌握消防基本技能。
 
(八)
高压供水
 养护、运行、维修
 (1)保证居民正常生活用水;

(2)对水箱定期清洗消毒,确保水质合格;

(3)维修服务标准执行京房地物字(1998)第799号文件规定。
 
(九)
电梯
 养护、运行、维护
 (1)主梯6:00-24:00不间断运行,0:00-6:00呼叫运行,电梯工夜间值班室,并公布呼叫电话或房号。凡是楼层中设有电梯门的,均须开启载客;

(2)凡有备梯的,在高峰期6点-8点、17点-19点与主梯同时运行;

(3)主梯维修时,有备用梯的,用备用梯运行,无备梯的,属急迫性维修的,应在30分钟内抢修完工,其它维修应于23点至次日5点以内完工;维修服务标准执行京房地物字(1998)第799号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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