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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浏览次数: 105次| 发布日期:01-17 22:50:20 | 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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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长期存放的,应签订存车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七)
消防管理
 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及消防管理
 (1)有健全的消防管理制度,建立消防责任制;

(2) 消防设施有明显标志,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和维护;

(3) 定期进行消防训练,保证有关人员掌握消防基本技能。
 
(八)
高压供水
 养护、运行、维修
 (1)保证居民正常生活用水;

(2)对水箱定期清洗消毒,确保水质合格;

(3)维修服务执行京房地物字(1998)第799号文件规定。
 
(九)
电梯
 养护、运行、维护
 (1)主梯6:00-24:00不间断运行,0:00-6:00呼叫运行,电梯工夜间值班,公布呼叫电话或房号。凡是楼层设有电梯门的,均须开启载客;

(2)凡有备梯的,在高峰期6点-8点、17点-19点与主梯同时运行;

(3)主梯维修时,用备用梯运行;无备梯的,属急迫性维修的,应在30分钟内抢修完工,其它维修应于23点至次日5点以内完工。

(4)维修服务标准执行京房地物字(1998)第799号文件规定。
 
(十)
装修管理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1)有健全的装修管理服务制度;

(2)查验业主装修方案,与业主、施工单位签定装修管理协议,告知业主装修注意事项;

(3)装修期间,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与检查,严格治安、消防和房屋安全管理;对进出小区的装修车辆、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调解因装修引发的邻里纠纷;

(4)业主装修结束后,应进行检查。对违反装修协议的要进行处理,问题严重的报行政管理部门;

(5)及时清运装修垃圾,集中堆放时间不得超过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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