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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17565-1998

浏览次数: 115次| 发布日期:01-17 22:50:28 | 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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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门锁试验

7.6.1门锁试验

除互开率试验外,均按GA/T73-1994第7章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7.6.2互开率试验

随机抽取100把锁头,用其中一把的钥匙依次开启其余99把锁头,重复此试验。每开启一个锁头,在开启次数上加1,同号开启,在开启次数上加0.5并按下式计算互开率:

R

X%=---------X100%

T(T-1)

式中X%--------互开率;

T--------取样数量;

R--------开启次数。

当钥匙互相插不进的次数大于试验次数的0.1%时,则本批样品试验无效,需重新抽样。试验结果应符合5.5.1要求。

7.7报警系统试验

7.7.1报警触发试验

将报警装置按产品设计要求组成完整系统,用报警控制器报警信号情况。对防盗安全门5.7.3规定的入侵攻击,同时启动电子计时秒表,观察记录报警信号产生的时间及报警状态的变化情况,用人工消除报警信号。对这一过程连续重复5次。试验结果应符合5.7.1、5.7.2和5.7.3的要求。

7.7.2C级防盗安全门报警试验

C级防盗安全门应按5.7.4规定的条件,按7.7.1的试验方法进行报警触发试验。试验结果应符5.7.4的要求。

7.7.3电源试验

7.7.3.1欠压报警试验

用数字显示的0-32V直流稳压电源代替一次或二次电池,调整到额定工作电压,测试产品的正常工作性能。将工作电压逐步下降,记录产生欠压报警时的电压值,用电子秒表记报警时间,观察报警显示状态。调整稳定电源电压到额定值的85%,检查产品功能。试验结果应符合5.8.2的要求。

7.8电气安全试验

将防盗安全门上安装的报警装置,电子密码锁从门上分离出来,组成单独完整的模拟试验样件,按GB10408.1-1989中的5.8.1和5.8.2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5.9.1、5.9.2的要求。

8检验规则

8.1检验分类

检验分类为鉴定检验和质量一致性检验。

鉴定检验是用本型号的若干试验样品进行一系列完整的检验。当主要设计、工艺、材料及零部件更换或停产后恢复生产时均应进行。

质量一致性检验由四个检验组组成:

A组检验(逐批);交收产品时,全数检验。

B组检验(逐批);交收产品时,抽样检验。

C组检验(周期),半年进行一次。

D组检验(周期);每年进行一次。

8.2试验项目

各类检验的试验项目和相应的试验方法与技术要求及不合格分类按表2规定。

表2防盗安全门试验项目

项   目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不合格分类

鉴定 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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