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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浏览次数: 200次| 发布日期:01-17 22:51:32 |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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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招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择优选择不少于3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物业管理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得少于10日,物业管理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少于20日。

投标申请人可以踏勘物业项目现场,查阅相关图纸,提出疑问,招标人应提供方便。

第十四条 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标工作: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四、上述事项中招标人应当向售房人载明物业管理企业名称;

五、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并经主管部门备案后60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规模制定投标人应缴的投标保证金。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内的按2万元计;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至10万平方米的按5万元计;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按10万元计。

投标保证金或银行保函由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服务中心或分中心统一管理。

投标人凭未中标通知文件,招标人应即退还保证金本息。

招标人不得设定低于本物业类型当年度政府物业管理指导价20%以下的物业管理价格。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七条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物业管理方案;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二十条 投标人在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前,应在投标文件上加盖“正本”或“副本”的印记(正本1份,副本2份)。并注明在开标日期之前不要启封。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二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包括投标人在开标前封送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过程应当有专人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前期物业管理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除招标人外,评标专家应由招标人按专业需要从物业管理专家库名单中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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