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
(这单行本根据《1990年法例(活页版)条例》第2(3)条印行,并切合2002年6月7日的法律情况。)
建筑物管理条例
(第344章)
制定史
本为1970年第62号 – 1970年编正版,1974年第46号,1975年第52号,1985年第67号法律公告,1989年第242号法律公告,1989年第262号法律公告,1993年第8号,1993年第27号,1994年第(C)24号法律公告(中文真确本),1995年第49号,1996年第139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12号,1998年第29号,1999年第34号,2000年第69号尚未实施—对第18(2)(d)及28条的修订 – 是2000年第69号第10(a)及12条
双语法例数据现可在计算机互联网上使用,网址是http://www.justice.gov.hk。请注意 : 计算机互联网上的法例版本可援引作为有关法例的真确本。
第344章
建筑物管理条例
目录
条次
第I部
简称和释义
1. 1. 简称
2. 2. 释义
2 A. 3. (废除)
第II部
管理委员会
3. 管理委员的委任
3A. 向主管当局申请后委任管理委员会
4. 向审裁处申请后委任管理委员会
5. 会议通知及在会议上的投票
5A. 第5条对根据第40C条举行的会议的适用范围
5B. 业主的百分率的计算
6. 管理委员会的组织及工作程序
第III部
法团的成立
7. 管理委员会申请注册成立业主立案法团
8. 法团的成立
9. 不适宜的名称
10. 更改名称
11. 注册证书副本等的展示
12. 土地注册处处长备存法团登记册
13. 注册证书的确证作用
第III部
法团的成立
14. 法团的一般权力
15. 租客代表
16. 业主权利等由法团行使等
条次
17. 针对法团的判决等执行
18. 法团的职责及权力
19. 某些情况下法团可将业主单位出售或作出押记注册
20. 基金的设立
20A. 供应品、货品及服务
21. 基金的缴款
22. 业主缴款的追讨
23. 占用人向基金缴款的法律责任
24. 扣押动产以偿付缴款
25. 已登记承按人可代付缴款及向业主追讨缴款
26. 管理委员会核证基金缴款的有关事项
27. 法团帐目
28. 管理委员会须使保险单可供查阅
29. 管理委员会执行法团职责并行使法团权力
第V部
管理委员会的解散及管理人的委任
30. 管理委员会的解散及管理人的委任
31. 由审裁处理管理人
32. 管理人的权力及职责
第VI部
法团的清盘
33. 法团的清盘
34. 清盘时业主的法律责任
34A. 清盘呈请书及清盘令须于注册纪录册及纪录中
34B. 释义
第VIA部
公契
34C. 适用
34D. 释义
34E. 公契的强制性条款
34F. 如与公契一致则加入的条款
34G. 未售出物业的管理开支
34H. 维持物业的职责
34I 公用部分
34J 成立法团及处理事务的权利
条次
34K. 管理委员会代替业主委员会
34L. 管理人就讼费等而获得弥偿的条文
第VII部
杂项
35. 不当使用”业主立案法团”字句的罚则
36. 虚假的陈述或资料
37. 有关会议通过的决议的保留条文
38. 秘书备存登记册
39. 业主份数的厘定
40. 进入视察的权力
40A. 主管当局或授权人员的权力
40B. 主管当局命令委任建筑物管理代理人
40C. 审裁处命令委任建筑管理代理人
40D. 随审裁处命令而委任的建筑物管理代理人的权力
41. 订立规例的权力
42. 修订附表的权力
43. 业主权力的保留
44. 工作守则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下一页
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筑物管理条例》(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