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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大厦管理及维修工作守则

浏览次数: 936次| 发布日期:01-17 22:51:38 |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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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所有园景地方必须保持清洁及维持良好状况。

3.2.7 公用部分的照明装置必须妥加维修及保持良好合用的状况。

3.3 环境?生

3.3.1 公用部分的垃圾、废物、杂物和/或弃置建筑材料必须每天收集,并运往指定的垃圾收集站弃置。

3.3.2 所有楼梯、走廊、电梯大堂、入口大堂、通路、天井及垃圾房(包括垃圾槽和有关设施)必须最少[每星期清理一次]。

3.3.3 公用部分如有渗水或喉管渗漏等情况,必须尽快修理。在正常情况下,应在三个工作天之内办妥。

3.4 保安

3.4.1 保安和护?服务,包括聘用保安人员等事宜,必须符合《保安及护?服务条例》(第460章)的规定。

3.5 保险

3.5.1 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的规定,业主须为所有雇员投购保险。

3.5.2 业主可就大厦或大厦的任何部分投购和续购火险及其它保险,保额相当于把该大厦/大厦部分回复原状的价值。在《2000年建筑物管理(修订)条例》内之强制性购买第三者风险保险单条文及《建筑物管理(保险)规条》生效后,业主法团必须就其管理的大厦及公众地方购买第三者风险保险单。

3.6 帐目

3.6.1 业主法团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如有的话)、经理人、建筑物管理代理人﹑管理公司或负责管理大厦公用部分的其它人士/组织须按照《建筑物管理条例》附表6及7的规定,就大厦公用部分的管理、控制及行政事宜,备存正式的帐簿、帐项纪录及其它财政纪录,包括收支表和资产负债表。

3.6.2 收支表和资产负债表每年须经由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师审计,但单位数目为50个或少于50个的大厦除外。就此规定而言,计算单位数目时并不包括车房、停车场或汽车间。

3.6.3 业主可设立和维持一项备用基金,以供用作任何突发或紧急性质的开支。

3.7 供应品、物料及服务的采购及选用

3.7.1 凡采购及选用任何供应品、物料及服务,均须依照主管当局根据条例第44条发出的《有关供应品、物料及服务的采购及选用事宜守则》(附录(二)所载规定办理。

3.8 供水

3.8.1 水泵、水箱及相关的喉管均须妥加维修,并保持良好合用的状况。

3.8.2 水箱须至少每隔[6个月]清洗一次。

3.9 业主/住客之间的沟通

3.9.1 负责大厦管理的经理人﹑建筑物管理代理人、管理公司或任何其它人士/组织须定期就大厦公用部分的管理、控制及行政事宜,与业主及住客或他们的代表举行会议,并须拟备会议纪录,以便展示于大厦内当眼处,供业主和住客览阅。

3.10 公契

3.10.1 公契是指在土地注册处注册并用以界定业主之间权利、权益和责任的文件。

3.10.2 业主须熟悉本身大厦公契的条款和条件,并须根据公契的规定,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3.10.3 大厦如设有管理处,则管理处须存备一份公契副本,以供业主查阅和自费复印副本。此外,管理处亦应存备一份大厦公契的中文或英文译本,以供查阅。但是,该等译本只作为参考及阐释公契条文之用,不应为视为比公契正本更具法律效力的文件。

4.0 消防安全

4.1 消除火警危险

4.1.1 走火信道必须畅通无阻。

4.1.2 大厦入口及/或天台的门闸必须可以随时由大厦内开启而毋须使用钥匙。

4.1.3 不得安装铁闸或卷闸横堵走火通道。

4.1.4 防烟门必须经常保持性能良好和紧闭。

4.1.5 紧急车辆通道必须畅通无阻。

4.1.6 法团或大厦住户不得拆除或阻塞大厦所有消防装置及设备。

4.1.7 防火卷闸和防火闸均须保持性能良好。

4.1.6 大厦消防装置及设备必须经常保持性能良好。

4.1.9 大厦消防装置及设备﹐必须由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每十二个月至少检查一次。

注释:

1. 消防处处长可依据《消防条例》(第95章)第9(1)、9B(1)和9B(2)条的规定,采取消除火警危险行动或直接检控违反上文4.1.1至4.1.9项中所述任何一项规定的大厦业主、租客、占用人或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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