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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物业管理暂行规定

浏览次数: 559次| 发布日期:01-17 22:52:29 |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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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安置房小区物业服务

第十三条安置房小区在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前,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牵头组织居民委员会和业主代表成立小区管理委员会。小区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代表安置房小区业主选聘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物业服务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关于物业服务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监督物业服务单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三)对违反安置房临时管理规约的业主、物业使用人进行告诫,并在小区内公示告诫内容;

(四)协助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做好物业服务费减免有关工作;
(五)协助做好小区内人口管理和户籍迁移、登记工作。

第十四条建立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安置房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召集,区房管局、城管执法局、公安派出所、安置房小区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参加。

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事项:

(一)安置房小区管理委员会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物业服务单位在履行退出程序以及交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

(四)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衔接和配合;

(五)需要协调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十五条安置房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由小区管理委员会在区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指导下选聘专业物业企业实施;选聘专业物业企业有困难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建物业服务中心负责。安置房物业服务单位应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提供以下服务: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与管理;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与管理;

(三)共用部位、场所的环境卫生、绿化管理服务;

(四)安置房小区内公共秩序、消防、交通等协助管理事项服务;

(五)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六)专项维修资金账务代管服务;

(七)房屋档案资料管理。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中心所需管理服务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从安置房住户无固定职业人员中招聘。专业岗位人员须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物业服务中心聘用人员数量及岗位配置,由街道办事处会同区房管部门根据安置房的实际情况核定并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安置房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拟定安置房临时管理规约,依法约定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及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负责组织业主签订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八条安置房小区内地面车位等共有部分的经营净收入属全体业主所有,该收入不分配,存入专户管理,主要用于物业共有部分的维修支出。物业服务单位要每年公示1次经营收入,接受街道办事处、小区管理委员会和全体业主监督。

安置房小区内的地面车位场地使用费,由小区管理委员会综合考虑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租赁的价格等因素,在临时管理规约中约定。业主对车辆有看管要求的,另行签订看管协议。

第十九条安置房小区内的地下车库车位租赁价格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商品房小区内安置房物业服务

第二十条商品房小区内安置房的物业服务与商品房小区统一实施。业主自治管理等活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一条安置房业主与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商品房业主,享有同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二条安置房业主办理安置入住手续时,拆迁安置单位、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物业服务企业与安置房业主按照商品房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三条安置房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负责安置房在使用管理和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安置房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履行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的义务;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协调处理居民在房屋使用管理和物业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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