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居住区停车场的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收费标准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产权属建设单位的,停放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停车场建设成本和经营管理成本等情况确定;
(二)产权为业主共有的,停放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征求业主的意见,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停车场管理成本确定。
第二十八条鼓励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要的前提下,向社会提供免费或者经营性停车服务;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按照本办法公共停车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施划。
第三十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专业规划编制施划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编制施划方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二)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三)区别不同区域、不同时段的停车需求。
施划方案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实际状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 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避开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出入口,并保持适当间距;
(二)在主次干道的路外停车场无法满足需求的,可以在非机动车道上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三)车行道施划停车标线后剩余的路幅宽度不得影响车辆正常通行;
(四)人行道施划停车标线后剩余的路幅宽度不得小于1.5米;
(五)占用人行道施划停车泊位,应当采取加固措施。
第三十二条 下列区域不得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占用消防通道、盲道、无障碍坡道的;
(二)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
(三)能够提供充足停车泊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200米以内的;
(四)道路交叉口、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急救站、加油站和消防站附近30米范围内的;
(五)其他不宜设置的区域。
第三十三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变更前,将施划地点、停车种类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公告。
因紧急情况或者举行大型活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域或者对原划定的停车泊位进行临时调整,并应当将调整情况以显著标志予以告知。
对严重影响机动车正常行驶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撤销。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得阻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临时停车泊位的使用。
第三十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理位置、停车供求状况,在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遵循科学、合理、方便的原则确定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路段和收费标准。
机动车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路段及收费时间内停放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停车费。
第三十六条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志,保持停车标志、标线清晰和完整;
(二)管理人员佩戴统一标识,指挥车辆有序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三)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使用统一票据,公示停车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监督电话;
(四)将停车管理纳入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系统,推广使用停车自动管理设施。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