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性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专项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业主、使用人因房屋装修产生的垃圾,原则上应由业主(使用人)自行清运,需由物业管理企业清运的,其垃圾清运收费标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实行专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依据附件三规定计算,每月据实分摊收取;管理区内路灯、楼梯间照明等共用电费在公共性服务费中列支,不得另行向业主或使用人分摊。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其它特约性服务,除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外,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际提供的服务事项和费用开支情况与物业业主、使用人代表协商议定。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开支情况,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用主要由如下一些项目构成:
(一)管理、服务和维修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及社保基金;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共用设备日常运行.维修、保养及公共场所照明、路灯、节日灯饰等公用水电费。
(三)绿化养护费;
(四)公共环境清洁卫生费;
(五)安全保卫费
(六)办公费;
(七)直接用于管理区物业管理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八)法定税金;
(九)其它为管理而发生的合理支出;
(十)合理利润(普通住宅最高不超过10%,高级公寓、别墅区、写字楼、商住楼、营业楼和大型商品交易市场不超过15%计取利润)。
第十四条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凡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及省外在昌的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二)凡在设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分别由设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三) 省直单位后勤服务中心下属物业管理企业属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主管机关审核盖章后,报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五条 新建住宅区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可由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先行核定试行标准,一年内有效。试行期满,再按考核评定的等级收费。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托管理物业,其收费标准,根据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量和服务深度等实行分等定级,按不同等级实行不同收费标准的质优价、按质论价的等级定价制度。
第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等级和江西省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二)确定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等级和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时,要通过现场察看、核实成本、召开价格听证座谈会,广泛听取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意见,切实维护物业管理企业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申报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时,应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价格分工管理权限,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报审批表》(见附件四),填报后,提供以资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和物业管理服务等级证明;
(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四)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成本等方面的资料:
(五)申请核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收费标准的书面报告。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