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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用水合同、城市供用气合同、城市供用热力合同

浏览次数: 777次| 发布日期:01-17 22:53:56 |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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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气人根据用气人的用气性质和种类,按照-- 政府---(部门)批准的燃气价格:天然气---元/立方米;人工煤气---元/立方米;液化石油气---元/吨(元/立方米)收取燃气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退燃气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供用燃气的计量、气费结算方式

1、供用燃气的计量器具为:---燃气计量表;--IC卡燃气计量;---衡;或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
2、供用燃气的计量
   供、用气双方以管道燃气计量器具的读数为依据结算;瓶装燃气以供气人供应站检斤计量为依据结算:或者以---为依据结算。
3、结算方式
   用气人于每月---日前采取:通过银行方式交费;到供气人供应站交费;采取---方式交货;供气人到用气场所收费。

第四条 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点是;
〔二)产权分界点(含)逆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由供气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顺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至燃气用气器具由用气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气人维护管理。

第五条 供气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用气人的用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监督用气人采取有效方式保证安全用气。
(二)监督用气人在合同约定的数量、使用范围内使用燃气.有权制止用气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气。
(三)用气人逾期不交燃气费,供气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气人收取滞纳金。
(四)用气人用气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气设施损害时,或者用气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燃气费的,供气人有权中断供气。
(五)供气人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气或者用气人违法用气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时,应提前门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气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断供气,供气人应及时抢修,并在2小时内通知用气人。
(六)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气人供气。

第六条 用气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气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气人提供燃气。
(二)有权要求供气人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对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
(三)用气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不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供气人提供(有偿、无偿)用气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服务。
(四)按照合同约定交燃气费。
(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使用范围使用燃气。
(六)未经供气人许可,不得添装、改装燃气管道,不得更动、损害供气人的供气设施,不得擅自更换、变动供气计量装置。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供气人的违约责任
l、供气人末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气人供气,应当向用气人支付正常用气量燃气费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2、由于供气人责任事故.造成的停气、气压降低、质量事故,给用人造成损失的,供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供气人在检修供气设施前未通报用气人,给用气人造成损失的.供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气,使用气人受到损失的,供气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气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气人末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燃气,应当向供气人支付百分之---的违约金。
2、用气人未按期交燃气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
3、用气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用气,给供气人造成损失的,用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台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年,从-- 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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