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扬帆学习网文档中心物业管理学习行政法规不得给一个平方米单位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不得给一个平方米单位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浏览次数: 665次| 发布日期:01-17 22:43:10 | 行政法规
标签: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http://www.yf1234.com 不得给一个平方米单位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实施日期】1994年2月7日
【发布单位】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省会城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最近,有个别城市,以一个平方米单位产权(有的小至零点一平方米单位产权)的方式向社会出售整座房屋。这一做法意在集资,明显地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集资问题的有关规定。以这种方式出售房屋,被集资方与集资方是一种债权关系,不是房地产的产权关系。如对此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即不符合房地产产权管理的有关法规,还将给房地产产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带来混乱和留下种种隐患。因此,各地房地产产权管理机关,应当坚持国家有关房地产产权管理的法规,不得给以上述方式出售的一个平方米单位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或以其他名义颁发具有确认产权性质的任何证书。正在颁发的,应立即停止;已经颁发的,应宣布所发证书无效,限期收回。

我部曾以建房[1993]571号《关于加强<房屋所有权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明确指出,房地产开发公司等非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发放任何具有确认产权性质的房地产证书。现发现个别地区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给上述方式出售的一个平方米单位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对这种违法行为,各地房地产产权管理机关应予制止,并按有关规定处理。请各地认真进行一次检查,如有上述问题应立即制止,及时纠正,通过新闻媒介广为宣传国家关于房地产产权管理方面的法规,并将检查情况报告我司。


不得给一个平方米单位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