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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浏览次数: 871次| 发布日期:01-17 22:43:23 | 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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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各级商品住宅性能评审委员会应由有关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采用聘用制。由负责组建的单位聘任,每届四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或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和评审工作的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商品住宅性能检测工作应由取得检测资质的法定检测机构承担,并经全国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确认。

对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监督机构已核验的项目,不做重复检测。

第三章 认定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

第十八条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的内容应按照商品住宅性能评定方法和标准确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住宅的适用性能、安全性能、耐久性能、环境性能和经济性能。

第十九条 商品住宅的适用性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平面与空间布置;

(二)设备、设施的配置与性能:

(三)住宅的可改造性;

(五) 保温隔热与建筑节能 ;

(六) 隔音与隔振;

(七) 采光与照明;

(八) 通风换气。

第二十条 商品住宅的安全性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 建筑结构安全;

(二) 建筑防火安全;

(三) 燃气、电气设施安全;

(四) 日常安全与防范措施;

(五) 室内空气和供水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性。

第二十一条 商品住宅的耐久性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 结构耐久性;

(二) 防水性能;

(三) 设备、设施防腐性能;

(四) 设备耐久性。

第二十二条 商品住宅的环境性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 用地的合理性;

(二) 室外环境;

(三) 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四) 生活垃圾的收集和运送。

第二十三条 商品住宅的经济性能主要包括以下两个内容:

(一) 住宅的性能成本比;

(二) 住宅日常运行耗能指数。

第二十四条 3A级商品性能认定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住宅 的适用性能、安全性能、耐久性能、环境性能和经济性能;2A级、1A级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住宅的适用性能、安全性能和耐久性能。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住宅性能认定之前,要按照商品住宅性能评定方法和标准规定的商品住宅性能检测项目,委托具有资格的商品住宅性能检测单位进行现场测试或检验。

第二十六条 申请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申请表;

(二) 住宅竣工图及全套技术文件;

(三) 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设备合格证书及检验报告;

(四) 试件等试验检测报告;

(五)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部分项工程质量检查记录;

(六) 竣工报告和工程验收单;

(七) 商品住宅性能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单;

(八) 认定委员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七条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应分为申请、评审、审批和公布四个阶段,并应符合下列程序:

(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后,向相应的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收到书面申请后,对企业的资格和认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交由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 评审委员会遵照全国统一规定的商品住宅性能评定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在一个月内提出评审结果,并推荐该商品住宅的性能等级,报认定委员会。

(四) 认定委员会对评审委员会的批审结果和商品住宅性能等级进行审批,并报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3A级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结果,由地方认定委员会审批后报全国认定委员会复审,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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