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扬帆学习网文档中心物业管理学习行政法规天津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天津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 482次| 发布日期:01-17 22:44:01 | 行政法规
标签: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http://www.yf1234.com 天津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三条 在评标过程中召开现场答辩会的,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注明所占的评分比重。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要求,根据标书评分、现场答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标。  

第三十四条 评标中除了现场答辩部分外,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评审投标文件工作必须在封闭环境下进行。评委不得外出、不准会客、不准使用任何通讯工具与外界联系;  

(三)评委独立评审投标书,不准互相串联、议论有关标书的内容;  

(四)评委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分;  

(五)评委将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密封后,交工作人员。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评标的基本情况和有关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和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充事项纪要。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之日起30日内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书的内容进行保密,不得复印、抄录。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当日将未中标的投标书全部返还;将排序二、三名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书立即封存,在与中标人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之日内将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书全部返还。  

第三十九条 新建物业项目,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重新选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备案内容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第四十条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  第五章 招投标服务和评标专家  

第四十一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信息、制定有关招标文件和评标综合评分表示范文本,同时提供评标专家和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培训等服务,并指定专门的招投标服务机构提供招投标服务。  第四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天津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