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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纪律考核条例

浏览次数: 425次| 发布日期:01-17 22:57:16 |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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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集团(公司)有关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条例》。

第一条:公司员工必须坚持八小时工作制。上下班时间以集团(公司)广播号声为准。上班号声完到岗,下班号声响完后离岗,否则按迟到、早退处理。

第二条:部门经理为考勤责任人,负责部门内员工每天劳动出勤考核记录。公司检查劳动纪律考勤记录时,查到记录不全、不实;一次扣罚50元。

第三条:员工的休假及享受待遇

1、员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之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假、职业(病)疗养、工伤假、丧假以及参加社会活动等。其工资计发按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发放。

2、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停工医疗期间(按人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规定的医疗期内)其工资的计发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按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规定的比例计算发放。

⑴停工医疗期六个月以内的,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工资计算比例为75%;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工资计算比例为85%;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工资计算比例为95%;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工资计算为100%。

⑵停工医疗期在六个月以上的,连续工龄不满十年,工资计算比例为60%;连续工龄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工资计算比例为65%;连续工龄二十年以上的,工资计算比例为70%。

第四条:员工凡有下列之一,均属违反劳动纪律

1、上班无故迟到、早退、旷工者。

2、擅自离岗、串岗、找人顶岗、干与岗位工作无关的事。

3、工作场地打牌赌搏、吵嘴打架、无理取闹、干扰正常经营管理的工作秩序。

4、违反公司安全、保密、质量等规章制度,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

5、违反公司规定的其他违纪行为。

第五条:违纪员工将给予下列经济处罚

1、迟到、早退在5分钟以内,一次扣罚20元,迟到或早退5 – 30分钟的,一次扣罚50元,经营管理人员一年累计迟到、早退二次解除聘任合同。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则按旷工处理。

2、员工旷工,一次扣罚100元。经营管理人员旷工一次、除扣罚100元外,解除聘任合同。

3、公司内岗位工作调整,超过三天时间未报到者,按旷工处罚。

4、部门经理对员工有半天假的批准权限,半天以上经公司经理审批。部门未经公司经理批准,自行安排上下班,一次扣罚部门当月人平10元绩效工资,同时扣罚部门经理100元。

5、凡上班擅自脱岗、串岗、值班睡觉、一律按旷工处罚。

6、各种休假、必须履行先部门经理签批,公司经理审批同意后,方能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凡公司查实迟到、早退和旷工员工所补的各种休假证明,一律无效,按规定处罚。

7、员工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旷工时间三天(次)给予警告,七天(次)给予记过;连续旷工超过15天,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给予解除合同的处理。

8、触犯刑律的员工,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劳动纪律考核,部门每月25日前报员工劳动纪律出勤月报表。

第七条:劳动纪律的考核列为月度部门绩效工资奖惩考核依据,好的给予表扬奖励,做得差的批评,扣减绩效工资。

第八条:本《条例》以公布之日起执行,本《条例》如有与相关法规不相符者,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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