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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对社区矫正中未成年矫正对象的教育和监管 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浏览次数: 169次| 发布日期:09-06 11:54:49 | 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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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未成年矫正对象自身的特点。未成年矫正对象被判处刑罚,这就意味着他们是受到国家刑法惩罚的罪犯。同时,他们也是心理承受能力脆弱、思想幼稚单纯、情绪容易波动、自控能力弱的花季青少年。因此,在他们身上体现出的特点主要有:一是法制观念淡薄是共性特点之一。当他们实施犯罪行为时,有的甚至觉得好玩,根本不知道或没有考虑这是否是犯罪。判刑后,有的人虽然对自己所犯罪行有一定的认识,但大都是肤浅和片面的。二是存在不同程度的犯罪心理和不良恶习。一些主观恶习深的未成年矫正对象,不以犯法为耻,“判刑前受气挨打,判刑后扬眉吐气”的奇特现象使部分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沉溺于“扬眉吐气”的快乐之中。同时,由于未成年人思想单纯,不能体会到受到刑罚对自己一生的长久影响。在短期内会认为被判刑反而有了炫耀的资本,持强凌弱,善恶不分,其主观恶性根治很难,一旦遇到机会,犯罪意念疾速滋长。据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反映,这部分未成年对象极可能出现不服从管理,甚至违反规定、对抗改造的情形。因此,工作中要将其纳入重点矫正的对象,坚持重点监督与适时奖惩相结合,对不服管教、违法犯罪的,必须依法对其严惩不贷。三是不能正确认识适用社区矫正的意义。部分未成年矫正对象不懂“从轻减轻处罚”的涵义,犯罪了不用坐牢不用受苦,没有体会到法律的威慑力,使其产生“犯罪也不是什么大事”的思想。同时,由于缺少及时的心理矫正,缺乏必要的引导沟通,有的未成年矫正对象有一种被“破罐破摔”心理,为其重新犯罪埋下了伏笔。
  2、外部环境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的影响分析.为避免被判处刑罚的青少年罪犯在监禁过程中受到教唆、传染,以适用社区矫正对其进行改造。虽然由专门的矫正机构和矫正志愿者对其实施管理、教育,但是由于放在社会上,青少年还会普遍进行交往,有的矫正对象利用监管工作间隙,沿袭从前的不良生活圈子和朋友圈子,或者受成分复杂的居住环境的影响,不良生活习惯延续,在犯罪边缘徘徊,不知不觉地重走老路,引发犯罪。如果出现下落不明、脱管、漏管的情况,问题将会更加严重。因此,由于外部环境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群体感染”情况,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3、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对未成年矫正对象发挥作用情况。在实际情况中,在校生一旦犯罪,就被打入另类,一般学校都有规定,只要受到刑事处罚的就要开除学籍,这些未成年人或者被送往工读学校,或者不愿意接受工读学校严格的管理拒绝入校,被推向社会,在社会闲散、游荡,很多会再次犯罪,甚至成为惯犯。另一方面,未成年矫正对象的家庭教育多存在问题,不是过分溺爱就是不闻不问,不是窒息管束就是放任自流。家庭是改造未成年矫正对象极为重要的环节,家长没有给予足够的关心和正确的教育引导,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的思想关注甚少,对其精神世界一无所知。有些家长不但发现不了教育方式的缺点,在孩子犯罪后失望和焦虑心情驱使下,反而会出现更为不当的教育形式,在客观上不但没有帮助未成年人矫正不良思想和行为,还会出现南辕北辙的错误教育效果,使其再次触犯法律。
  4、防止教育、监管流于形式,“谁都管但管不深”,在保护、转化方式上过于程式化。当前的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处于多个部门管理之下,公检法司、团委、妇联、教育等多个部门都开展了与职能相关的工作,各管一段,延伸帮教,其根本目的是为了预防青少年犯罪,更好的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但是预防青少年重新犯罪是一项长期的、需要持之以恒的工作,仅靠分段进行或者工作程序中顺带进行的,不是长效之策。在对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帮助教育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基本都采取程序化帮助、说教式为主的套路方式,教育方式枯燥生硬,心理矫正没有及时跟上,矫正效果甚微。因此,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也应当避免只停留于形式而缺乏实质内容的教育活动,只要有利于矫正犯罪青少年,应当勇于尝试、大胆创新教育方式、方法和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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