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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与地方人大工作

浏览次数: 937次| 发布日期:09-06 11:55:09 | 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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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类文明是人类在认识和改造主观和客观世界的过程中所取得和积累的成果和财富的总和。自人类脱离蒙昧和野蛮时代以来,人类文明就大体可划分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三个组成部分。物质文明是构成人类文明的基础内容,体现的是一定社会条件下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构成人类文明的上层建筑内容,其中精神文明体现的是一定社会条件下思想理论和意识形态的发展水平,而政治文明体现的是一定社会条件下政治法律制度的发展水平。但由于一定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不仅取决于该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水平,而且都是在该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政治思想意识形态的制约和指导下进行的,都是靠大多数社会成员认同、服从、遵守和维护该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行为实践来实现的。因此,更确切和完整地说,政治文明是指由一定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形态、在该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政治思想意识形态和政治行为实践规范和体现的社会文明。也就是说,政治文明在结构上,包含政治意识文明、政治制度文明和政治行为文明三个层次,其中政治制度文明是政治文明的核心。
  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史观看来,在人类文明发展史上,依次出现过奴隶社会的文明、封建社会的文明、资本主义社会的文明和社会主义社会的文明。政治文明作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出现不同的发展形态和表现形式。因此,我们认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政治文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发展形态,它具有社会主义和政治文明的双重属性。首先它是政治文明,与之前人类社会的政治文明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但它又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政治文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明的组成部分,与之前的政治文明有着根本性的区别。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必须体现社会主义的基本方向,必须体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必须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最根本的是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我们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同时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
  立法、行政、司法是国家政治的主要构成,与政治文明有着紧密联系。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分析,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立法是统治阶级为使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在社会上占据主导地位的过程;行政、司法则是保证国家意志为大多数社会成员服从、认同、遵守和维护的手段。一般来说,现代政治文明具有立法理性、行政高效、司法公正三个方面的主要特征。这些特征也应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所具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所在。地方人大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为根本任务,其每一项职权的行使、依法开展的每一项工作,都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息息相关,都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具体实践。因此,在地方人大实际工作中,必须体现和显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立法理性、行政高效、司法公正特征。 立法理性 所谓理性,是指人的与感性相对的概括、判断、推理等思维和认识状态,也包含规则、规律、内在必然性的内容。法律是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的总和。从法律的规范意义上说,法律是人认识规则、运用规则的产物,也就是人的理性发展的产物,体现着人类理性发展状况。因此,“法律决不能违反理性,以及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不在于其文字也就是不在于其每一部分结构如何,而在于其是否符合立法者的意向”(列宁《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立法,从它的理性原则来看,是国家意志的表达,在社会主义国家,表达的是人民的联合意志。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立法权统于中央,地方人大的立法权来自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中央和地方分别享有不同的立法权限,分别制定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这种立法体制更有利于人民意志的充分表达。 我国立法法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理论,坚持改革开放”,“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这些规定既是我国立法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理性立法的基本内涵。由于地方人大的立法权是从属性、限制性的,所以除上述基本原则外,地方人大立法工作还必须遵循三个原则:一是要有宪法和法律的根据;二是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的原则相抵触;三是不得超越立法权限。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xx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我国新时期法制建设的重要目标,也对我们地方人大加强新时期的理性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要在立法工作中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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