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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社区自治的法律基础及其完善

浏览次数: 607次| 发布日期:09-06 11:55:52 | 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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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增加《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条款的数量,制订更多可操作性的条款,尤其重要的是,将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的关系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明确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独立性,从法律上排除前者对后者进行控制或者干预的可能性。同时,对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费用和用房,制订详细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例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第二款仅就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做出规定,而没有考虑到社区建设中的其他用房问题,为此,笔者建议将该款修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办公及其他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总而言之,通过对我国社区自治法律的研究,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我国已经初步建立社区自治法律的基本框架;第二,现行社区自治法律存在许多问题,核心问题是法律滞后于社区自治的发展和要求;第三,完善社区自治法律的关键是修改《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六、 建邺区在完善社区法律基础中的角色
  笔者认为,我国社区法律基础的完善虽然关键在于修改全国层面的《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但是这并不等于其仅仅与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法律的修改和完善,正确的途径应当是自下而上,而不是自上而下。基层的意见和建议应当是修改社区自治法律的基础,这样才能符合“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针。针对我国社区自治的法律和问题,结合建邺区社区法治建设的实践,笔者认为,建邺区在完善我国社区法律基础中可以而且应该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首先,建邺区的社区建设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江苏省、南京市的社区自治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这是建邺区依法治区的基本要求。
  其次,建邺区可以根据本区社区建设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订适用于本区的社区建设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应当总结建邺区在依法建设社区中取得的经验和发现的问题,尤其是法律问题,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提出这些问题,并且提出合理的建议,供中央、江苏省和南京市在制订社区法律及规范时参考,这方面,建邺区应当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我国社区自治法律的完善做出贡献。
  第四,在拟订建邺区社区法治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处理好合法与创新的关系。一方面,建邺区的社区规范性文件必须注意与国家法律法规、省市规范性文件的一致性,另一方面,在基本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基础上,可以适当超前,大胆创新,不必因循守旧。争取开创具有建邺区特色的社区法治建设的新局面,为我国整个社区自治的法律基础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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