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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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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工商局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组通字〔1998〕33号)文件精神,为建立和形成选贤任能、能上能下的干部竞争机制,促使全市工商系统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推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要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依据,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促使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激励工商干部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开拓进取、奋发向上,努力建设高素质工商干部队伍。
   第三条  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工作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市局、县市局和市直各分局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党管干部、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意见中的竞争上岗适用于股级以上中层领导职位人员的选配。遇有下列情况,可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人选:
  (一)职位出现人员空缺的;
  (二)机构调整或现有人员超出职数限额,需要进行人员调整的;
  (三)按规定进行职位轮换,有必要通过竞争确定人选的;
  (四)其他需要实行竞争上岗的。
     竞争上岗原则上在本单位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的实际情况,经市局党委批准,也可面向全市工商系统组织竞争选拔。
   涉及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可不列为竞争上岗的范围。  
   实行竞争上岗职位的具体数量和范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单位党组织确定。
   第五条  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和资格:
  (一)本单位在编在岗的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员;
  (二)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
  (三)通过公开竞争晋升职务者,原则上还应具备党和国家规定的职务晋升的资格条件。为鼓励竞争,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必要时可以适当放宽参加竞争上岗的资格条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经党组织批准,可越一级参加公开竞争。
  (四)具备竞争职位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
   第六条  实施竞争上岗,一般应按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公布职位。通过一定形式宣传竞争上岗的目的和意义,公布竞争职位、任职条件以及竞争上岗的程序、办法等事项。   
  (二)公开报名。一般由符合条件的人员个人自愿报名,并填报竞争上岗申请表,也可采取个人报名、群众举荐、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法报名。   
  (三)资格审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竞争上岗的条件,由人事教育部门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并报有关单位党组织研究确定后公布审查结果。
   参加竞争每一职位的人数应在2人以上。对报名参加竞争某一职位人数较多的,由党委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确定竞岗对象,最多不超过3人。如报名参加竞争某一职位的人数在报名最后截止时间只有1人,则按个人述职、民主测评、组织决定的程序办理,其中民主测评所得票数应占投票人数的50%以上。   
  (四)竞争演讲。组织召开竞争演讲会,与会人员一般为本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也可扩大到下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由参加竞争者进行演讲,介绍自己的工作经历、德才情况和做好竞争职位工作的设想。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在竞争演讲前先对资格审查合格者进行考试,考试的内容主要是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和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者,进入演讲程序。演讲后,还可就有关问题进行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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