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公司可以选择适用本条。公司股东单独或与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50%以上股权时,必须在章程中规定累积投票制度。)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须的素质。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任期、权利义务。
(注释: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自身情况加以规定。)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人数]名。
(注释:独立董事不得少于公司董事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
(注释: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自身情况加以规定。)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或被免职的,独立董事本人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书面说明,并按规定向监管机构履行报告义务。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具有以下职权:
(一)提议召开董事会;
(二)基于履行职责的需要聘请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
(三)对公司董事、经理层人员的薪酬计划、激励计划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四)对重大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并按规定向监管机构履行报告义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股东(大)会年度会议上提交工作报告。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释: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对独立董事的职责加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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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注释:除《公司法》规定的职权之外,公司章程可规定董事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由[人数]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人数]名,内部董事[人数]名。公司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数]人。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规定外,应当由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股东(大)会批准,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
(注释:董事会议事规则包括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应规定明确的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等事项的权限:[]
(注释: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权限;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董事长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任期、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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