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不一致;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六十条 公司章程的修改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涉及重要条款的应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修改情况按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全称]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未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证券公司章程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