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自身情况加以规定。)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并制定相关议事规则,行使本章程规定的职权。
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负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
(注释:证券公司经营除证券投资咨询和财务顾问以外的两项以上证券业务的适用本条款,证券公司也可根据需要设立其它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公司章程应就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具体职权作出规定。)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七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的保管以及股东资料的管理,按照规定向股东提供有关资料,办理信息报送和披露事务。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注释:公司章程应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监事的具体比例或人数作出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司监事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任期、权利义务。
(注释: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规及自身情况加以规定。)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四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人数]名监事组成,其中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人数]名。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为监事会召集人,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应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监事会下设监事会办公室,负责监事会会议的筹备、会议记录和会议文件的保管,并为监事履行职责提供服务。
(注释:本条第三款为选择性条款。)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职权以及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并向股东(大)会负责。
(注释:除《公司法》规定的职权之外,公司章程可规定监事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规定外,应当由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议事规则由股东(大)会批准,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
第八章 经理
第四十三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
(注释: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加以描述。公司如设立行使公司经营管理职权的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或者类似机构的,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其组织、职责和议事规则。)
第四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四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证券公司章程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