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合营期内,合营公司一般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五条 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另一方同意。一方转让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增减须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经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七条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增减、转让,董事会一致通过后,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八条 合营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九条 董事会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供贷等)
--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修改公司规章;
--讨论决定合营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
--决定聘用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职员;
--负责合营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董事会由___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名。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董事长由____方委派;副董事长______名,其中:甲方委派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名。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__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30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七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委托他人出席,则视为弃权。
第二十八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和________文。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三十条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营企业的终止、解散、与另一经济组织合并;
3.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4.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免(聘用);
5.成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注:每个合营企业可根据各自的情况而定。)
第三十二条 由董事会决定的其它事宜,须经半数以上董事通过。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三条 合营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______人。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首届总经理由______方推荐,副总经理______人。其中:______人由甲方推荐,______人由乙方推荐。
第三十四条 合营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____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合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高级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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