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营公司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六十条 职工的福利、资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合营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九章 工会组织
第六十一条 合营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二条 合营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合营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合营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六十三条 合营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和合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四条 合营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讨论有关合营公司的发展计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十五条 合营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工和合营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董事会应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第六十七条 合营公司每月按合营公司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2%提交工会经费。合营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六十八条 合营期限为_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九条 甲、乙双方如一致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十条 甲、乙双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合营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合营。
合营公司提前终止合营,需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七十一条 由于合营企业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营企业无法经营或未达到经营目的的,另一方有权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依法终止合营,并向违约方索赔。
第七十二条 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和监督,对合营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第七十三条 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企业可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
第七十四条 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合营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五条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七十六条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合营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七条 清算委员会对合营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的财产按甲、乙双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十八条 清算结束后,合营公司应向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七十九条 合营公司结束合营后,其各种帐册,由甲方保存。
第十一章 规章制度
第八十条 合营公司通过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为: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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