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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往的品德

浏览次数: 545次| 发布日期:06-12 13:55:16 | 高二政治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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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正步入知识经济时代、学习型社会。人人都要受教育,人要终生受教育。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人类知识急剧增加的形势下,一个人如果不接受教育,就不可能掌握现代科学知识,很难找到好的工作岗位,甚至很难在社会上立足。只有接受教育、掌握知识本领,才能获得良好的就业机会,才能丰富和完善自己,享受现代文明。因此,受教育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教育是促进社会进步、经济繁荣的巨大力量,这主要是由科技的作用决定的。在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当今时代,各国的竞争实质上是以科技和经济实力为核心的综合国力的较量。我国实现现代化,科学技术是关键,基础在教育。从国家的繁荣发展对公民的要求来说,受教育又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这一规定,要通过教学让学生了解。

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以及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包括:学龄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符合一定条件的公民接受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成年人接受成人教育;从社会其他合法教育机构、教育途径接受教育。

就初中学生来说,正在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侵犯初中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有的表现为家长不让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有的学校随意开除学生,有的校舍危险不能上课,有的教育场地被非法占用,有的不法分子扰乱学校秩序妨碍学生学习,等等。通过教学,要让学生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社会和家庭为学生接受义务教育创造了条件,学生则要履行受教育的义务。对于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初中学生来说,要履行按时入学的义务,履行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履行遵守法律和学校纪律、尊敬师长、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既对个人成长和家庭有利,也对国家和社会有利;既是道德责任,也是法律义务。通过教学,要让学生明确自己的受教育义务,下决心履行好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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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侵害,了解法律对未成年人生命和健康的特殊保护,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和健康,不得侵犯和危害别人的健康、生命和权利

这部分内容着重讲我国法律对公民人身权的保护。从民法的规定看,公民的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公民的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隐私权等。公民的身份权包括荣誉权和亲属权。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人身自由是公民的重要权利,与人身权密切相关,可大致将其归于人身权中的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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