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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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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第七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醉酒驾驭;

    (二)不得并行,驾驭人不得离开车辆;

    (三)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超车。驾驭两轮畜力车应当下车牵引牲畜;

    (四)不得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

    (五)停放车辆应当拉紧车闸,拴系牲畜。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七十四条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 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第七十六条 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第七十七条 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

    (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八条 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

    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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