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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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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第三十九条 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第四十条 车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

    (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第四十一条 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

    第四十二条 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三条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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