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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浏览次数: 509次| 发布日期:04-19 19:56:41 | 驾驶员理论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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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第四十八条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四)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第五十条 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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