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人是指我国内地的居民和军人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台湾居民和外国人。
(六)单位是指机关、学校、工厂、公司等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各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
(七)身份证明是指:
1.机关、学校、工厂、公司等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各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领馆或者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出具的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在同一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其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暂住证》;
4.军人的身份证明,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军人身份证件和团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的证明;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台湾居民和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留证件。
(八)住所是指:
1.单位的住所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个人的住所为其户籍所在地或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经常居住地。
(九)住所的地址是指:
1.单位住所的地址为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记载的地址;
2.居民住所的地址为其《居民户口簿》或者《居民身份证》或者《暂住证》记载的地址;
3.军人住所的地址为其团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证明记载的地址;
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台湾居民和外国人住所的地址为其居留证件记载的地址。
(十)机动车获得方式是指,购买、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仲裁裁决、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调拨等;
(十一)机动车来历凭证是指:
1.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旧机动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
2.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所有权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仲裁机构仲裁裁决所有权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5.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国家机关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7.国家机关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8.更换发动机、车身、车架的来历凭证,是销售单位开具的发票或者修理单位开具的发票。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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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