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扬帆学习网文档中心驾驶考试学习驾驶员理论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浏览次数: 586次| 发布日期:01-17 23:59:35 | 驾驶员理论考试
标签:驾照理论考试题库,驾照理论考试速成,http://www.yf1234.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第三十四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抵押登记时登记下列事项:

    (一)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或者单位代码、住所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二)抵押担保债权的数额;

    (三)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号码;

    (四)抵押登记的日期。

    第三十五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审核资料,确认车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抵押登记事项。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按照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提交的资料无效的;

    (二)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不一致的;

    (三)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未解除监管的;

    (四)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第三十七条 在机动车抵押期间,抵押人将机动车再次抵押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八条 抵押权消灭时或者抵押的机动车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共同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注销抵押: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三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于受理当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注销抵押事项和注销抵押的日期。

    第四十条 机动车抵押登记的日期、注销抵押的日期和抵押担保债权的数额的情况可以供公众查询。

    第七章   停驶、复驶和临时入境登记

    第四十一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停驶或者停驶后恢复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停驶登记或者复驶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申请停驶登记的,交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

    第四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于受理当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停驶或者复驶事项,收回或者发还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恢复行驶时,超过检验周期的,应当经检验合格。

    第四十三条 临时进入我国境内道路行驶的境外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入境地车辆管理所申请临时入境登记。

    申请和办理临时入境登记,按照《临时入境机动车辆与驾驶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灭失或者因故不在我国境内道路上使用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下一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