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上海市实施经营者期股激励办法概况(27 页)
- 类型:人力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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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施经营者期股激励办法概况(27 页)》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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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施经营者期股激励办法概况
(一)期股激励分两类。一类是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内,以约定价格取得或获奖获得适当比例的企业股份。另一类是国有独资公司,对经营者年终特别奖励,借用期股形式实行延期兑现。
(二)实行期股办法的条件。企业必须是进行了公司制改造 公司制企业。经营者(包括董事长和总裁、总经理)或经营班子实行期股办法,应实行竞争上岗,同时必须与企业国资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签定期股要约,明确经营者经营责任以及期股兑现的条件等。此外,经营者还应以一定数额的个人资产进行抵押。
(三)期股形成方式。第一类企业经营者获得期股方式主要包括:(1)在一定时期内,用现金以约定价格购买股份;(2)以赊账或低息借款购买股份;(3)获取岗位股份(即干股);(4)企业给经营者特别奖励的股份。第二类企业经营者可获得相当于年薪总额的0.6~1倍左右的特别奖励,但必须延期兑现。
(四)期股兑现方式
经营者完成经营业绩目标,每年期股所获红利。首先用于归还购买期股的赊账和低息贷款部分,剩余部分可给现金,但其中一部分现金应按契约约定存放在企业,待企业增资扩股时转为经营者的股份。经营者在该企业任期届满,其业绩指标经考核达到契约约定水平,若不再续聘,可按当时评估的每股净资产值变现,也可保留适当比例的股份,按年度正常分红。经营者在合同期内违约离开企业,其拥有股份中用现金购买部分可按原价变现,如原价高于当时评估每股净资产值的,按净资产值变现。用赊账等方式购买的股份,要按契约约定作适当扣减再变现。
经营者在既定期限内未达到约定的业绩指标水平,应取消期股激励或特别奖励,并相应扣除个人资产抵押金。, 大小:5.73 M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