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3.1 系统配置应符合表1要求。
5.4.3.2 系统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5.4.3.3 系统应重点对小区出入口、停车库(场)出入口及其车辆通行道口实施控制、监视、行车信号指示、停车管理及车辆防盗等综合管理。
5.4.3.4 系统安装应符合GB 50318-20XX第6章相关规定。
5.4.3.5 对小区自行车集中存放区宜封闭管理。
5.4.4 出入口控制系统要求
5.4.4.1 系统配置应符合表1要求。
5.4.4.2 系统应符合GB 50396的相关规定。
5.4.4.3 根据小区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出入口的控制应按不同的通行对象及其准入级别进行控制与管理。
5.4.4.4 对人员逃生疏散口的出入口控制应符合GB 50396-20XX第9.0.1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
5.5 住房安全防范
5.5.1 访客(可视)对讲系统要求
5.5.1.1 系统配置应符合表1要求。
5.5.1.2 系统应符合GA/T 72、GA/T 678等的相关规定。
5.5.1.3 带有住户报警功能的访客(可视)对讲系统,其报警部分应符合GB 12663的相关规定。
5.5.1.4 应优先配置联网型访客(可视)对讲系统,实现住宅小区出入口、楼栋和监控中心、住户之间双向通话;根据安全管理要求,当电控门开启超过设定时间(不超过120s),应向监控中心报警。可视对讲系统图像应清晰,至少能分辨访客的面部特征。
5.5.1.5 对讲系统振铃声应不影响相邻住户,电控防盗门应采用静音处理,不应影响住户的生活。
5.5.1.6 楼栋口进出门电控开锁除由用户分机操作外,应能通过钥匙或感应卡等方式实现。
5.5.1.7 系统的管理主机管理容量不宜大于500户,当单机容量大于500户或多片区需要联网时,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避免音(视)频信号堵塞。
5.5.2 实体防护要求
5.5.2.1 系统配置应符合表1要求。
5.5.2.2 住户防盗门应符合GB 17565的要求。
5.5.2.3 别墅单元的阳台、门窗以及连通室内的私家车库通道、别墅四周等宜进行实体防护。
5.5.3 住户报警系统要求
5.5.3.1 系统配置应符合表1要求。
5.5.3.2 系统应符合GB 50394的规定。
5.5.3.3 紧急报警(求助)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人工启动后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求助)信号;
b) 应在客厅、主卧室的隐蔽、可靠、便于操作部位安装,宜在卫生间预留安装位置;
c) 具有防误触发措施,触发报警后能自锁,复位需要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5.5.3.4 报警控制器除符合GB 12663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应能接收入侵探测器和紧急报警(求助)装置发出的报警及故障信号,具有按时间、区域部位独立布防和撤防、外出与进入延迟的编程和设置等功能。
b) 防区数应满足前端设备设置的需求;
c) 报警控制器与小区监控中心应有联网功能。
5.5.3.5 监控中心报警控制主机(计算机)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有编程和联网功能,系统应留有与属地区域性安全防范报警网络的联网接口;
b) 具有显示、存储住户报警控制器发送的报警、布撤防、求助、故障、自检等信息,以及声光报警、打印、统计、巡检、查询和记录报警发生的日期、时间、地点、报警种类等各种信息的功能;
c) 支持多路多路接入,具备同时处理多处或多种类型报警的功能;
d) 有密码操作保护和用户分级管理的功能;
e) 能至少存储30d报警信息;
f) 配置备用电源,备用电源应满足正常工作8h;
g) 接警(总线制)响应时间≤2s。
5.6 小区监控中心
5.6.1 监控中心要求
5.6.1.1 监控中心设计应符合GB 50348-20XX第3章的相关规定。
5.6.1.2 根据小区安全防范系统的集成要求,对应种类安全防范系统配置相应的接收、显示、记录、控制、管理等硬件设备和操作管理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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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