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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浏览次数: 108次| 发布日期:01-17 22:49:06 | 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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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3 小区监控中心应具有不少于两种对外有线、无线通信联络手段,具备自身防范(如防盗安全门、内置式防护窗、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门禁)和防火等安全措施。

5.6.1.4 具备与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的接入能力与联网接口。

5.6.1.5 选址及环境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住宅小区宜独立设置监控中心,位置应远离震动源、噪声源、污染源、电器干扰源和易燃易爆品集中的地方(如住宅小区的锅炉房、配变电站(室)等);

b) 地面应采用防静电材料,吊顶后机房净高应能满足设备安装的要求;

c) 室内温度宜控制在17oC~27 oC,相对温度宜控制在30%-50%,工作面照度不低于300lx。

5.6.1.6 设备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各系统设备在机房内的布置应符合“强弱电分排布放、系统设备各自集中、同类型机架集中”的原则;

b) 机柜(架)设备排列与安放应便于维护和操作,装机容量应留有扩展余地,机柜(架)排列和间距应符合GB 50348-20XX中3.13的相关规定。

5.6.1.7 小区监控中心面积不宜小于20m2 。大型住宅小区应根据设备数量、安装要求、预留空间及值班操作、维修、生活等需求,确定住宅小区监控中心面积。

5.6.1.8 机房布线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便于各类管线的引入;

b) 管线宜敷设在吊顶内、地板下或墙内,应采用金属管、金属槽做防护;

c) 地下室的小区监控中心管线引入时应做防水处理;

d) 金属护套电缆引入小区监控中心前,应先作接地后引入;

e) 小区监控中心的缆线应分系统配线整齐,线端应压接线号标识。

5.6.1.9 安全防范系统的供电宜采用集中借电方式。

5.6.2 安全管理系统要求

5.6.2.1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管理系统的集成模式根据系统的集成要求、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可分为分散式、组合式、集成式三种类型,各类安全管理系统的主要区别应符合GB 50348-20XX中3.3要求。

5.6.2.2 住宅小区安全管理系统由多媒体计算机及相应的应用软件构成,实现对系统的管理和监控。

5.6.2.3 系统的应用软件应先进、成熟、稳定,能在人机交互的操作环境下运行;应使用中文图形界面;简化操作。

5.6.2.4 系统发生故障,各子系统应仍能单独运行;某一子系统出现故障,不应影响其他子系统的正常工作。

5.6.2.5 应用软件应至少具有以下功能:

a) 设定操作员的登录名和操作密码,划分操作级别和控制权限等;

b) 以声光和/或文字图形显示系统状况;

c) 能对视频图像的切换、处理、存储、检索和回放,云台、镜头等的预置和遥控。对防护目标的设防与撤防,执行机构及其他设备的控制等;

d) 入侵报警发生时入侵部位、图像和/或声音应自动同时显示,并显示可能的对策或处警预案;

e) 操作员的管理、系统状态的显示等应有记录,需要时能简单快速地检索和/或回放;

f) 可根据管理需要生成和打印各种类型的报表。其中报警报告应包括报警发生的时间、地点、警情类别、操作员、警情响应情况等。

5.7 系统安全性、电磁兼容性、可靠性、环境适应性和防雷接地要求

5.7.1 根据小区安全防范与管理要求,系统的安全性、电磁兼容性、可靠性和环境适应性要求设计,应符合GB 50348-20XX的3.5~3.8相关规定。

5.7.2 系统的安全性、电磁兼容性、可靠性和环境适应性要求应由设计、安装、选用设备的技术参数以及对监控中心进行的相关项目检验来保障。

5.7.3 防雷接地与交流工作接地、直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共用装置时,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5.8 系统管网与配线设备

5.8.1 管网

5.8.1.1 系统管槽、线缆敷设和设备安装,应符合GB 50303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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