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住宅区内房屋、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设备等项目清单及产权归属证明;
(四)住宅区销售时公布的物业管理方案与承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五)各公用设施设备的合格证明和使用说明以及保修书;
(六)单项工程承、发包合同及保修责任书;
(七)物业移交方案、物业清单和房屋业主汇总表;
(八)维修基金归集凭证。
第九条 住宅区物业移交验收接管程序与要求:
(一)住宅区物业出售单位在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60天内,向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区移交验收接管书面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同时将申请书和资料送业主委员会;
(二)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接到申请书和有关资料齐全后15天内,经初步审查,听取业主委员会意见后,确定物业移交验收接管的时间、要求和物业移交验收接管小组组成名单,书面通知住宅区物业出售单位和业主委员会;
(三)在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主持下,住宅区物业出售单位按申请书的批复,组织审阅有关验收资料,听取建设汇报,进行现场检验后,填写物业移交确认清单;除住宅区物业出售单位外的物业移交验收接管小组成员,应对物业移交验收接管的事项提出验收要求,业主委员会与住宅区物业出售单位应在对所提出的验收要求进行协商后予以明确;
(四)住宅区物业出售单位与业主委员会草签《物业移交接管协议》,报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将《物业移交接管协议》向全体业主公示15天;
(五)在《物业移交接管协议》完成公示后十天内,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决定是否核发《城市住宅区物业移交接管认定书》。住宅区物业出售单位与业主委员会在领取认定书后,方可办理具体物业移交接管;按本办法不予核发《城市住宅区物业移交接管认定书》的,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向物业移交验收接管小组成员予以书面答复,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在相关单位落实限期整改要求后十五日内,核发《城市住宅区物业移交接管认定书》。
(六)《物业移交验收接管协议》签字生效和接管。第十条住宅区物业移交验收接管时,物业移交验收接管小组对存在的质量、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明确记录,并由市物业主管部门告知相关管理部门,相关管理部门应督促物业出售单位、业主及相关单位整改。
第十一条 办理住宅区移交验收接管并取得《城市住宅区物业移交接管认定书》后,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物业出售单位对住宅区不再承担《物业移交验收接管协议》外的责任。
第十二条 分期建设的住宅区,经市物业主管部门同意,物业出售单位可申请实行分期物业验收,但相应的基础设施设备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必须基本满足业主的正常生活使用要求,待工程全部竣工后,再办理移交接管手续。
第十三条 住宅区接管验收合格后,物业出售单位在领取《城市住宅区物业移交接管认定书》前,应将物业移交验收接管资料装订成册,一式叁份,移交县(市)、区物业管理协调部门或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和住宅区的相关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四条 未完成物业移交验收接管并取得市物业管理部门核发《城市住宅区物业移交接管认定书》的住宅区物业,由物业出售单位负责前期物业管理,其业主组织不得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承接该物业的物业管理。因物业出售单位原因造成物业不能及时、完整移交的,经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开发主管部门认定后,物业出售单位承担相应责任。业主组织无正当理由不接管住宅区物业的,物业出售单位经市物业主管部门确认后,不再承担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的物业责任,由此引起的后果和造成的损失由全体业主承担。
第十五条 物业出售单位违反本办法,不及时组织进行物业移交验收,造成物业管理无法顺利进行的,市开发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监督管理和查处。
常德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移交验收接管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