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物业出售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移交物业资料及配置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给业主及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城市规划、市政、供水、供电、园林、环卫、消防、电信等行政管理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非住宅区的住宅物业及非住宅商品房实行物业管理的,其物业移交验收接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区物业,业主、业主组织及物业出售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完善物业移交验收接管手续。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常德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移交验收接管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