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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 770次| 发布日期:01-17 22:53:14 | 地方法规
标签: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http://www.yf1234.com 常德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宅区物业管理,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业主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常德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等部、省、市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含未设建制镇的工矿区)的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单位集资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宅。本办法所称多层住宅,是指2001年6月1日前规划建设的七层及七层以下的住宅和2001年6月1日后规划建设的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住宅,以及高于六层低于十层未设电梯的住宅。本办法所称的高层住宅,是指2001年6月1日前规划建设的高于七层且设电梯的住宅和2001年6月1日后规划建设的高于六层且设电梯的住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共用设施和房屋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具体范围,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已确定内容界定。

第四条 物业管理实行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制度。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必须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第五条 维修基金归业主所有,专户存储,专款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六条 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维修基金的建立、归集与管理,确定维修基金交缴比例,审核业主组织提出的维修基金使用与续筹方案,监督物业管理企业使用维修基金,集中代管全市维修基金专帐。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维修基金的财务预决算管理,负责对市维修基金专帐进行财务审计监督和保值增值管理。

第七条 维修基金来源主要有:

(一)商品住房的购房者分别按多层住宅不低于购房款2%、高层住宅不低于购房款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缴的维修基金。

(二)公有住房出售后,售房单位分别按不低于售房款20%、30%的比例提取的多层住宅、高层住宅的维修基金。

(三)利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设施设备设置经营性设施等获得的经营性收入。

(四)维修基金利息净收入和用于购买国债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管理净收入。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从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和法律、法规规定可列入的资金。

第八条 维修基金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在指定银行专户存储,建立维修基金明细帐,明细帐按栋设置,分户核算,应方便业主存储、查询。

第九条 商品房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售房时向购房者代收。售房单位在与购房者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应有维修基金交纳约定;售房单位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应一次性将维修基金足额垫付移交到全市维修基金专户,在房屋销售后凭结算与实际代收维修基金的差价。业主应在购房时按核定的比例一次性交缴维修基金。

第十条 维修基金使用后,当维修基金少于初缴额的80%时,业主应按月续筹维修基金,月续筹金额按初缴额的1%至2%计算,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收,直至维修基金达到初缴额的100%。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报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先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一次性续筹不足的维修基金,然后按月续筹维修基金,月续筹金额按初缴额的5%至10%计算,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收,直至维修基金达到初缴额的100%。

第十一条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维修基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因房屋拆迁或其它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维修基金帐面余额按个人缴交比例退还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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