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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业主会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 468次| 发布日期:01-17 22:53:21 |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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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选业主代表候选人可以通过筹委会和业主推荐与业主自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在推选单位内,候选人只有一人的,其所代表业主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即可当选业主代表,未超过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则重新提名选举;候选人为二人以上的,所代表业主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的即可当选业主代表,未超过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的,在得票多的二名候选人中重新选举,票多者当选。

业主代表产生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代表每三年为一届,业主代表的变更应当由其所代表的业主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业主投票权按照业主拥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具体计算方法由业主会章程规定。可以以一建筑平方米为一票权,或者根据物业项目的实际情况以适宜的建筑平方米为一票权。

第十五条 首次业主会会议应当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业主会章程;

(二)修订业主公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

(四)确定物业企业;

(五)决定物业管理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业主会章程应当依法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业主会名称、物业项目地址、四至范围;

(二)业主会权力;

(三)业主委员会职责;

(四)业主会的议事方式及表决程序;

(五)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

(六)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和委员任期;

(七)业主投票权的计算方法;

(八)活动经费及活动用房;

(九)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十)其他关于业主会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公约经业主会会议通过后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会行使下列权力:

(一)制定、修改业主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活动;

(三)审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内容,确定物业企业;

(四)审议通过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年度服务计划和物业管理制度;

(五)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六)决定维修基金的使用、续集方案,并监督实施;

(七)决定涉及业主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业主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应当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会依法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业主会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持下列资料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业主会备案手续:

1、业主会章程;

2、业主公约;

3、经业主会会议表决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

对符合规定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业主会备案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书面说明理由,7个工作日内退回。

业主委员会持备案证明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单位刻制业主会印章。

业主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依照前款规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后,将业主会印章交回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其销毁。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会的办事机构。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业主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委员三至十一名。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候选名单由筹委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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