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业主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物业办及有关单位:
为了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制定了《天津市业主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
天津市业主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管理的项目成立业主会及其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主会活动的指导。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动辖区内业主会的组建、办理业主会备案以及指导其活动。
第四条 业主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
第五条 业主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二章 业主会
第六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会。业主会自首次业主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第七条 已交付使用的新建物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会会议。
(一)出售建筑面积达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业主入住率达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首位业主实际入住达二年以上。
第八条 首次业主会会议由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负责召集。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符合上述第七条规定条件之日起 15日内,告知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其指导下组织召集首次业主会会议。
对符合条件不召集的物业管理企业,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责其限期召集,在限期内仍不召集的,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召集或者由业主推荐的代表召集。
第九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不足一百人的,可以直接组成业主会;一百人以上的,由业主按照业主总数的一定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会(以下统称业主会)。业主代表会的代表一般不得少于三十五人。
业主代表会行使业主会的权力。
第十条 筹备成立业主会,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由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召集部分热心公益事业的业主和未售出空置房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筹委会,负责业主会的筹备工作。
筹委会成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一条 筹委会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成立业主代表会的6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二条 筹委会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三)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方案及名单,并公示征询意见;
(四)参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示范文本,依法起草业主会章程、提出业主公约修订意见;
(五)起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业主超过100人以上的,组织推选业主代表;
(七)做好召开首次业主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会会议召开之日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成立业主代表会的,应当在会议召开之日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送交参加会议的业主代表。
第十三条 推选业主代表可以幢、门、楼层等为单位进行。筹委会应当将推选业主代表的方式、代表条件、代表人数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天津市业主会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