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2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二十七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会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结构重组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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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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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北京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