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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公约

浏览次数: 852次| 发布日期:01-17 23:08:31 | 文案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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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内,必须:
      ⑴ 各写字楼物业的业主,只可将其物业用作写字楼办公用途;
      ⑵ 各住宅楼物业的业主,只可将其物业用作居住用途;
      ⑶ 各商场店铺的业主,只可将其物业用作商业性店铺用;
      ⑷ 停车场/停车位的用户,只可将其物业用作停放车辆用途。未经物业管理公司书面同意,停车位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10、在出租所拥有物业时,需到服务部登记,退租时书面通知服务部。
    
      11、严禁从空中抛弃任何物品,否则须承担因故意或过失向地面坠弃物品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的责任。
    
      12、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⑴ 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⑵ 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⑶ 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
      ⑷ 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⑸ 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⑹ 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品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⑺ 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⑻ 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⑼ 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⑽ 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⑾ 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1、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后,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权益,依法行使各项权利。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均应接受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2、第一次业主大会,在本物业交付使用且住用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
   
      3、本物业所有享有投票权的已住用业主,均应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4、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则视作弃权,并应服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须加盖法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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