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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公约

浏览次数: 852次| 发布日期:01-17 23:08:31 | 文案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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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业主大会可以采用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会议表决采取投票、举手等形式。
   
      6、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十四天内就其提议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应于召开业主大会七天前将会议地点、时间、内容、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并报告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7、业主大会必须有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8、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规定人数时,在会上提出的需经决定的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半数通过有效。
   
      9、业主投票时,各类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十平方米计算为一票;不足十平方米的,五平方米及五平方米以上计算为一票,不足五平方米的不计票。
   
      lO、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委员会章程的内容不得与宪怯、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违反规定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违约责任
   
      l、违反本业主公约义务条款中1、3、4、5、6、7、9、10、11、12项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项目及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决定,业主委员长会未成立的,经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2、业主不按规定缴交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基金等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处以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仍拒绝缴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措施进行催缴。
   
      四、其他事项
      
      l、本公约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在办理住、用手续时由业主签字,并经百分之十五的已住用业主签字后生效。
   
      2、本公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公约继续有效。
   
      3、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提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4、若本公约任何条文于法律下成为无效、非法或不能执行,本公约其余条文之有效性、合法性及执行性并不因此而受损。
    
      5、任何需专函送达本物业业主的通知,凡注明地址送至有关业主的单元,或使用普通邮寄式挂号送至有关业主的单元或所知业主的最后通讯地址,均被视为送达有关业主。所有以其单元为通讯地址之业主应将其选择之通讯地址事先通知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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