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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1999

浏览次数: 623次| 发布日期:01-17 23:29:48 | 物管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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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阳台 balc0ny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2.0.13 平台 terrace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2.0.14 过道 passa8e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5 壁柜 cabinet

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2.0.正6 吊柜 wall—hun8cupb0ard

住宅套内上部的贮藏空间。

2.0.17 跃层住宅 duplex apartment

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2.0.18 自然层数 natural st0reys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2.0.19 中间层 middle—fl00r

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中间楼层。

2.0.20 单元式高层住宅 tallbuilding0f apanment

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

2.0.21 塔式高层住宅 apartment 0ft0Werbuilding

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2.0.22 通廊式高层住宅 gallery tallbuilding 0f apart—ment

由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2.0.23 走廊 gallery

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2.0.24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2.0.25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3 .套内空间

3.1 套 型

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 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3.1.2 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3.1.2的规定。

表3.1.2 套型分类

套型 居住空间数(个) 使用面积(m2) 一类 2 34 二类 3 45 三类 3 56 四类 4 68 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

3.2 卧室、起居室(厅)

3.2.1 卧室之间不应穿越, 卧室应有直接采光、 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 双人卧室为10m2;

2 单人卧室为6m2;

3 兼起居的卧室为12m2。

3.2.2 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

3.2.3 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 (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 (厅) 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

3.2.4 无直接采光的厅,其使用面积不匝大于10m2。

3.3 厨 房

3.3.1 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 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m2;

2 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m2。

3.3.2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3.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3.4 卫 生 间

3.4.1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 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m2;

2 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m2;

3 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m2;

4 单设便器的为1.10m2。 

3.4.2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3.4.3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后(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4.4 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3.5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3.5.1 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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