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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1999

浏览次数: 623次| 发布日期:01-17 23:29:48 | 物管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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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 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m且紧邻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上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

3.9.3 面临走廊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3.9.4 住宅户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交通。

3.9.5 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3.9.5的规定。

表3.9.5门洞最小尺寸

类别 洞口宽度(m) 沿口高度(m) 公用外门 1.20 2.00 户(套)门 0.90 2.00 起居室(厅)门 0.90 2.00 卧室门 0.90 2.00 厨房门 0.80 2.00 卫生间门 0.70 2.00 阳台门(单扇) 0.70 2.00

注:1表中门洞中高度不包括门上亮子高度。  2洞口两侧地面有高低差时,以高地面为起算高度。

4 共用部分

4.1楼梯和电梯

4.1.1 楼梯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

4.1.2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m。

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4.1.3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4.1.4 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1.20m。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m。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

4.1.5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4.1.6 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图略)

注:1 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2 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问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塞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3 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而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m时,可不设电梯。

4 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1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

4.1.7 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4.1.8 高层住宅电梯宜每层设站。当住宅电梯非每层设站时,不设站的层数不应超过两层。塔式和通廊式高层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联通。

4.1.9 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箱的深度,且不得小于1.50m。

4.2 走廊和出入口

4,2.1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4.2.2 高层住宅中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宜作封闭外廊,并设可开启的窗扇。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

4.2*3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4.2.4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处应有识别标志;可按户设置信报箱。高层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管理室及信报间。

4.2.5 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4,3垃圾收集设施

4。3.1 住宅不宜设置垃圾管道。多层住宅不设垃圾管道时,应根据垃圾收集方式设置相应设施。中高层及高层住宅不设置垃圾管道时,每层应设置封闭的垃圾收集空间。

4.3.2 住宅当设垃圾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垃圾管道不得紧邻卧室、起居室(厅)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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