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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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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1999 作者:快乐小K    文章来源:    点击数:0    更新时间:2005-6-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1999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 设计规范》的通知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 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 为《住宅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编号为GB50096一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原《住宅建 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 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1 总 则

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1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2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3 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4 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 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住宅 residential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8si2e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 bed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 1iving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 厨房 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 卫生间 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9 标准层 typicalfoor

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2.0.10 层高 storey height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1 室内净高 interi0r net st0rey hei8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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