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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存在的困难及对策

浏览次数: 706次| 发布日期:09-06 11:44:51 | 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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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存在的困难及对策
    
   制度政策层面
    
  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的后遗症还很多,最大问题是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备。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明显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是专门法律法规的配套滞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虽已将“国家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条款写入宪法,但作为社会保障标志性的法律——《社会保险法》还未出台,社保扩面的“尚方宝剑”还不够锋利;二是现有法律法规对经济社会监管不平衡。现有法律法规社会属性大于经济属性,对主体社会行为的约束规范力度大于对主体经济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对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力度大于对企业秩序的约束规范力度,如盗窃20万元和拒缴、逃漏养老保险费或克扣20万元工资的处罚大相径庭,前者最高可判死罪,后者罚则甚微(主要是处扣缴加收滞纳金、罚款等)。
  二、劳动保障登记制度始终没有完善。当前在转轨时期,政府对市场的监管很不到位。种种历史原因,社会保险登记制度在实际运行中成了一纸空文。目前,无论是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是《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对拒不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处罚有限,最高限额只可处以2万元的罚款,处罚数目与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相比,差距巨大,因此,极大地削弱了社会保险推行的强制性,这根“软肋”给人数多的企业留下了宁愿罚款也不参保的机会,滋长了少数企业拒绝参保的侥幸心理,这对参保企业来说,也显失公平。
   在登记注册环节,因为缺乏强制性的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企业很少。《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使得这一前置性准入制度的通过立法形式建立并实施显得越来越难。没有劳动保障登记制度的推行,劳动保障部门则不可能掌握企业信息和实际用工人数,对企业基本信息的获得,只能借助外来资源来“共享”。但无论是地税、国税、工商部门提供的名单,均不能把所有单位囊括在内,且人数与实际出入较大。以税务部门提供的市区15380户企业基本信息为例,能够确切查找到的单位6500多户,除少数企业已注销外,近6000家企业境况不明。信息的实际有效利用率只有42.26%。
    
  三、社保门槛相对偏高,层次偏少,部分阶层无承受能力。社保政策设计畸重畸轻,主要问题则是门槛偏高,层次偏少。社保保险适用大数法则的前提是要保证各类社会群体先进入社保网。但从目前社保政策的设计来看,高门槛和单层次妨碍了“大数”的形成,限制了社保在更大范围内的互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我市20xx年度在职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17259元)的60%-300%之间,五大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为42.5%,接近50%。这不仅给部分效益不好的单位带来沉重的负担,而对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收入不稳定的社会群体,也形成了较高的参保门槛。另外,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均缺乏个人帐户,对流动性大的外来务工人员、男性劳动者等群体缺乏吸引力。
    
   管理服务层面
    
  一、劳动保障部门自身对市场的适应性还不够。随着企业改制的深入,由主管局管理的模式向直接面对企业的管理过渡,劳动保障部门要面对面地向数万家单位开展扩面工作,任务相当艰巨。人手少、资金紧、缺乏企业基本信息库和基层工作平台不健全、人员素质不适应等问题十分突出。且缺乏常规扩面的激励机制,社保扩面作为常规工作推进积极性不高。
    
  二、“大社会”的社会管理模式还远未形成,社会团体、协会、学会等民间机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功能还很不到位。以我市会员单位名单为例,市有关协会、学会,能及时、准确提供出会员单位名单的仅有汽修协会和人才协会等4家。少数行业协会甚至存在着以藏匿信息来进行行业保护的现象。多数行业协会提供的企业信息属无效信息。依靠行业管理、行业自律来推进社保扩面、维护公平竞争的时机还远不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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