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结社,因目的不同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盈利为目的结社。如商业结社中的公司、集团、中心商会等;另一类是以非盈利为目的的结社,其中有政治性结社,如: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妇联、职工代表大会等。非政治性结社是指各种协会、联谊会、促进会、各种学术性团体、宗教团体等,如欧美同学会、归国华侨联合会等等。
近几年来,我国有全国性各种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1100多个,地方生社会团体有10万多个,基本上形成了一个从自然科学到社会科学,从文体卫生到联络友谊以及各类学科互相渗透,相互融合的社会团体体系,对我国现代化建设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了加强对各种社会团体规范性管理,国务院于1990年颁布了《社会团体登高管理条例》,强调各社会团体要到民政部或县以上各级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社团的业务活动要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指导。
4)集会自由。(板书)
集会自由,就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聚集在一定场所,研究大家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发表意见或举行某种活动的自由。集会和结社都是多数人聚集在一起讨论问题,表达意愿的活动,但两者是有区别的。集会是临时性的聚集,结社是长期性的结合,并且有固定的组织、章程和制度。
5)游行自由。(板书)
游行自由,就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持标语、旗帜等标志,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示某种庆祝、纪念或抗议、声讨等强烈的共同意愿的自由。
6)示威自由。(板书)
示威自由,就是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聚集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某种抗议、义愤的情绪,并表示自己的力量和决心的自由。
为了保护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集会游行示威法》,1992年6月国务院又颁布了《集会游行示威条例》。公民必须依法先例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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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内容上的限制。
反对宪法确认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煽动民族分裂的集会、游行、示威、不予许可。
B.方式上的限制。
集会、游行、示威必须和平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否则主管机关对申请不予许可。
C.时间、区域上的限制。
为了保持社会正常秩序,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限于早6时到晚10时。但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主管机关可在集会、游行、示威举行或经过的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任何人不得逾越。另外《集会游行示威法》不规定,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
以上分析说明,我国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 行、示威的自由权利都写写入我国宪法,说明公民行使这些权利有法律的保证。同时也说明,我国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都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我国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贯彻民主政治是我国最基本的法治原则,应该说公民享有上述一系列政治权利正是贯彻民主政治的体现。
(2)政治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板书)
社会主义民主的核心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表明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敢于讲话、敢于讲真话,敢于以各种方式表达自己的政治主张和见解,这充分体现政治生活的民主化。但是公民享有政治自由权利,不意味着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做什么就做什么。因为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自由都是相对的,要受法律的制约,自由和法律是统一的,法律是自由的体现和保证,自由要受法律的制约。也就是说,自由只能做法律允许的事情,超越法律许可的范围,就是违法行为,就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或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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